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各區、市稅務局:
為切實保障特定職業人群工傷權益,進一步分散各類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超齡人員和實習學生等特定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有關部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年 月 日
(此件主動公開)
超齡人員和實習學生等特定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推進職業人群工傷保險全覆蓋,分散各類從業單位工傷風險和維護勞動者工傷權益,依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從業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下列特定從業人員(以下稱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在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70周歲人員(包括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二)年滿16周歲的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經學校批準自行到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從業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在見習單位(見習基地)見習人員;
(三)在住院醫師等規范化培訓期間的醫學在讀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情形且與家政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的人員)。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為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不得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從業單位可自愿在參保地為其招用的特定從業人員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后應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特定從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實習學生一般由所在從業單位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從業單位在省外的,也可以由所在學校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本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執行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從業單位申請辦理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應提交《辦理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見附件),并履行相關承諾;從業單位違反承諾事項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 特定從業人員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當年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的上限、下限執行。從業單位應如實申報特定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勞動報酬難以確定的,月繳費基數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申報;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等沒有勞動報酬的特定從業人員,月繳費基數按照當年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的下限申報。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從業單位實際執行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
第七條 從業單位為特定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參保的次日起生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日起生效。
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不實施補登記,正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予退費。從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未按月繳納的,應補繳工傷保險費。
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范圍。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從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后由從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費用或支付差額部分費用;從業單位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特定從業人員因從業活動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單位、受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與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類型、職業身份、從業活動等要素相一致。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務合同、雇傭協議、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等證明雙方存在用工關系的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相應情形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特定從業人員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審核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特定從業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從業單位工作之前已罹患職業病人員,不得在參保的從業單位以同一職業病申請認定工傷(因從業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新發職業病情形除外)。
特定從業人員的工傷認定文書應單獨標識。
第十條 特定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后,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特定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繼續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應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特定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后,從業單位停止用工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規定保障工傷復發的待遇。
特定從業人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第十一條 特定從業人員因工受傷的,從業單位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得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不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殘的特定從業人員在雇傭期、用工協議期、服務期、實習見習期或者任職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且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從業單位和特定從業人員按協議辦理或協商解決。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特定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單位同時從業的,各從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為特定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特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由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特定從業人員從一個從業單位流動到另一個從業單位工作的,在同一個社保繳費月度內,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從業單位與新從業單位都應按規定為特定從業人員繳納該月的工傷保險費。
第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單位停止用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停止用工當月應為特定從業人員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習學生畢業后,按特定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記錄,不影響其應屆畢業生就業權益。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愿為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從業人員被認定工傷后,被依法確認雙方屬于勞動關系的,從業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特定從業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協助做好事故調查核實。從業單位拒不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從業單位或特定從業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從業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辦法,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應當規范勞動用工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加強特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教育和崗前培訓,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特定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障特定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健康權益。
鼓勵從業單位在為特定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組織實施和工傷保險經辦服務、工傷保險信息系統調整、工傷保險基金風險防控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財政專戶核算、工傷保險基金劃撥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征收信息系統調整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實行單列管理,增設“超齡人員和實習學生工傷”“其他特定從業人員工傷”征收子目,專門用于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費征收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定期對特定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進行統計調度和分析評估,根據工傷保險費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參保對象范圍及繳費政策,確保試行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